公告通知
> 新闻中心 > 公告通知

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时间:2010.08.25 字号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
  一、重要提示:
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、修改、增加提案的情况。


  二、会议召开情况
  2010年8月25日,公司董事会分别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《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。
  1、召集人: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;
  2、股权登记日:2010年9月2日;
  3、召开时间:2010年9月9日上午9时;
  4、召开地点: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;
  5、主持人:董事长刘志坚先生;
  6、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


  三、会议出席情况
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,600,00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69.5%;
  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;
 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。


  四、议案审议情况
 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,审议表决结果如下:
  ㈠、审议《关于独立董事津贴调整的议案》;
  表决情况:同意55,600,000股,反对0股,弃权0股。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
  表决结果:通过该议案;
  ㈡、审议《关于通过<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制度>的议案》;
  表决情况:同意55,600,000股,反对0股,弃权0股。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
  表决结果:通过该议案;
  上述相关议案,全文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:http://www.cninfo.com.cn于2010年8月25日披露的公告。


  五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 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蔡厚明律师、吕宏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进行了现场见证,并出具《法律意见书》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、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、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、有效。
  《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全文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:http://www.cninfo.com.cn于2010年9月10日披露的公告。


  六、备查文件
  1、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;
  2、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《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

  特此公告。